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2执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树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第861号被执行人:刘树军。被执行人刘树军罚金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刘树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3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