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6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雄,张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054号原告:张英雄,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海关村陈店5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华,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邵村村徐桥155号2室。原告张英雄与被告张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2元,减半收取计826元,由原告张英雄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世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