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红钢与郑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钢,郑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395号原告:陈红钢,男,成年,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郑浪华,男,成年,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陈红钢与被告郑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红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红钢以其与郑浪华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红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红钢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阙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