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斌、侯静与被执行人陈银翰、饶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斌,侯静,陈垠翰,饶巧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331号申请人宋斌(曾用名宋兵),男,生于1970年1月23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人侯静(系原告宋斌之妻),女,生于1986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执行人陈垠翰,男,生于1977年6月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执行人饶巧仙(系被告陈垠翰之妻),女,生于1981年7月7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6)川080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垠翰、饶巧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垠翰、饶巧仙银行存款139874元(其中本金130000元、利息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10月9日止为6574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