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银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被告人朱XX独自一人从广州坐火车来到鹰潭。次日朱XX在鹰潭市月湖区多个赌场内赌博,将身上及银行卡内的钱款全部输光。在同一赌场内赌博的邓XX见朱XX输光了钱,就主动搭讪,提出以发生性关系为条件,给朱XX一些钱。朱XX同意后,二人一同去邓XX租住的本市“宜黄鄱阳旅社”203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在邓XX从皮箱内拿出1000元钱给朱XX时,朱XX看见邓XX在房间桌子底下的黑色塑料袋内藏有大量现金。5月3日早上,朱XX趁邓XX去楼上晒衣服之际,将房间桌子底下装钱的黑色塑料袋盗走。随后,朱XX来到鹰潭一家赌场,打开黑色塑料袋,发现有3捆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在该赌场内,朱XX将所盗的钱款全部输光。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朱XX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人朱XX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朱XX的供述;被害人邓XX的陈述;证人吴XX、桂XX、张XX的证言;邓XX、桂延生对朱XX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兄弟旅馆住宿信息;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XX向被害人邓XX退赔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学明人民陪审员  周荣梅人民陪审员  万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邹文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