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0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与黄家莉劳动争议2016民终1074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黄家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0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家莉。委托代理人:吴国财,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家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判决如下:一、上诉人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黄家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000元。二、驳回上诉人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放弃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放弃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且被上诉人也通过《关于离职交接协议》及自认了该事实。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令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与事实不符,更与举证规则不符。二、被上诉人关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明显违反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上诉请求: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98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不需向被上诉人黄家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000元;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仲裁、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黄家莉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离职交接协议书》内容是否包括对双倍工资差额的约定。经查,协议内容包括交接内容、结清工资的时限和金额、不再享有抽成和福利等、离职后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约定。从协议内容上无法证实双方曾对因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事宜进行约定。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知晓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的前提下,未曾向上诉人提出双倍工资的主张即与被上诉人签订《关于离职交接协议书》的行为足以明确被上诉人主动放弃追究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意见,本院认为,知晓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与何时主张权利之间并不冲突。何时主张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的权利及是否与对方达成相关协议,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事项。上诉人以《关于离职交接协议书》已包含对双倍工资约定,被上诉人以自身行为明确放弃双倍工资的权利依据不足。且被上诉人在签订协议后提出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仲裁请求,正是被上诉人用自身的行为表明其并没有放弃该项权利。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审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元,由上诉人广州赛德皮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张 宾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淑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