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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罗军华与王能进、柯尊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华,王能进,柯尊菊,湖北武当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245号原告:罗军华,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生,住湖北省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亮,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被告:王能进,男,汉族,1958年11月27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柯尊菊,女,汉族,1962年2月9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湖北武当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和谐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叶芳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等。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花园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等。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军华与被告王能进、柯尊菊、湖北武当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军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军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华撤回对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昌安审 判 员  陈 双代理审判员  朱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方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