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9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钟永兴与重庆市万州区雅高公交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兴,重庆市万州区雅高公交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9881号原告:钟永兴,男,汉族,1944年5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发、谭荣,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雅高公交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坡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925778R。法定代表人:王敏超,董事长。原告钟永兴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雅高公交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钟永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7月至今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共计96000元;2.由被告赔偿原告未按原告本人工资足额缴纳保险费造成的损失28560元;3.由被告支付原告工龄工资29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65年12元在原万州区公交公司工作,1988年7月1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治疗所花医疗费万州区公交公司已报销至1998年。在此之后,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万州区公交公司未按规定报销治疗费。2001年3月,万州区公交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雅高公交巴士有限公司合资组建雅高公司,原告在2000年至2005年6月期间的后续治疗费已由雅高公司报销。2004年,重庆市万州区公交公司的全部资产由香港雅高巴士公司购买,并成立被告公司。原告认为,1.被告为万州区公交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应对原告承担该公司的义务。2.原告应于2005年5月才达到退休年龄,1998年被万州区公交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后,但该公司未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未按照原告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且万州区公交公司在原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004年公交公司改制时都是以职工的实际工龄作为补偿依据,对于被告单位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其予以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永兴于2016年6月27日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向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钟永兴不服,遂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8日,原告钟永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裁定按其撤诉处理。嗣后,原告钟永兴仍以对2016年6月27日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文尽管未明确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适用该规定,但作为原告在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表明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愿通过诉讼来改变仲裁决定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此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因此,原告钟永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裁定按其撤诉处理,应当适用该解释的规定。由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钟永兴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生效后,不得再次起诉,故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永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钟永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艳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