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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执复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航功机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佑鹤,袁冠驰,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航功机电有限公司,胡卫清,汪琴,襄阳市金控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谷城县锦昌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宋小兰,卢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执复10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宋佑鹤,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郭斌,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袁冠驰,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宋佑鹤之妻。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号领秀中原写字楼**楼。法定代表人谢远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航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车站路。法定代表人胡卫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卫清,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汪琴,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系胡卫清之妻。被执行人:襄阳市金控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清河管理区清凤街*号。法定代表人宋佑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谷城县锦昌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宋佑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小兰,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卢立平,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复议申请人宋佑鹤、袁冠驰因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鄂06执异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被执行人宋佑鹤、袁冠驰是夫妻关系,其共同共有的碧桂花城36号别墅价值3850924元,不属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必须的居住房屋。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该别墅是宋佑鹤、袁冠驰的唯一住所。相反,从宋佑鹤、袁冠驰向该院提交的执行异议书所列个人信息基本情况中,袁冠驰自称其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上僚丰荣坊五巷15号,宋佑鹤自称其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二区村街36号。由此可见,宋佑鹤、袁冠驰称其只有一个住所,与其自述的事实不符。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生效的襄阳中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宋佑鹤、袁冠驰对襄阳航功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功机电公司)所欠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森担保公司)代偿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襄阳市金控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陶瓷公司)抵押的21台(套)设备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0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宋佑鹤、袁冠驰为债务人航功机电公司提供的是物的担保,没有约定债权人融森担保公司实现债权的顺序,债权人融森担保公司依法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宋佑鹤、袁冠驰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宋佑鹤、袁冠驰的异议。袁冠驰、宋佑鹤申请复议称,襄阳中院拟拍卖的别墅是其二人及全部家庭成员(五个子女)的唯一住所,如果继续强行拍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导致其全部家庭成员无处可住。袁冠驰在执行异议书上所写“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上僚丰荣坊五巷15号”是其办理身份证登记的地址,该房产所有权人是麦祝霞,并非袁冠驰所有。襄阳中院未查明拟拍卖的别墅是否为袁冠驰、宋佑鹤及全部家庭成员唯一住所的事实,主观推断另有其他住所,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襄阳中院(2016)鄂06执异字31号执行裁定,终止对涉案的别墅房屋的拍卖和执行程序。经审查查明,融森担保公司因与航功机电公司、胡卫清、汪琴、金控陶瓷公司、谷城县锦昌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昌陶瓷公司)、宋佑鹤、袁冠驰、宋小兰、卢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襄阳中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一、航功机电公司在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偿还告融森担公司保证代偿款73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82000元;二、融森担保公司对金控陶瓷公司抵押的21台(套)设备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0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胡卫清、汪琴、金控陶瓷公司、锦昌陶瓷公司、宋佑鹤、袁冠驰、宋小兰、卢立平对航功机电公司所欠融森担保公司代偿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融森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襄阳中院作出(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110号委托执行函,委托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对被执行人宋佑鹤、袁冠驰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二区三街36号别墅一套(房地产权证号35××32,0478183,建筑面积239.4平方米,简称碧桂花城36号别墅)进行处置。经佛山中院委托评估,佛山市鸿科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出具佛鸿房评字(2015)第12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称该别墅评估价值为3850924元。同年12月2日,佛山中院向宋佑鹤、袁冠驰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并告知其异议权。同年12月9日,宋佑鹤、袁冠驰向佛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对该房屋的拍卖和执行程序。佛山中院遂转交襄阳中院进行审查。本院审查期间,宋佑鹤、袁冠驰提交了佛山市下辖南海区、禅城区、顺德区、三水区和高明区五个区不动产登记档案部门对其二人出具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还提交了袁冠驰、宋佑鹤生育的5个子女的户籍登记信息或出生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被执行人提出评估拍卖的房屋系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住房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的焦点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中,应当通过要求申请执行人举证和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等方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居住房屋、申请执行人是否按法律规定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必要居住房屋或一定期限的房屋租金等基本情况,在查明上述基本事实后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襄阳中院对涉案房屋的评估拍卖的委托是事项委托,执行管辖权并未变更。袁冠驰、宋佑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已提出涉案房屋系其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的异议理由,但襄阳中院未作必要的基础事实调查。异议裁定所称“没有证据证明该别墅是被执行人宋佑鹤、袁冠驰的唯一住所”及以其二人异议申请书上所写住址进行相关事实推定,既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也不符合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查规则。综上,襄阳中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发回重新审查。重新审查期间,应当结合宋佑鹤、袁冠驰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重新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执异31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峰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吴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