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3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孔卫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孔卫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659号之一申请人: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大新镇。法定代表人:徐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孔卫士,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请人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卫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孔卫士银行存款人民币22672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为申请人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12510081900267892439的不可撤销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孔卫士银行存款人民币22672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傲雪审 判 员 凡昊明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