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青岛港湾景象连锁酒店有限公司诉井明良、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港湾景象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井明良,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400号原告:青岛港湾景象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吉栓,职务总经理。被告:井明良,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井明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港湾景象连锁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井明良、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井明良、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港湾景象连锁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8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