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5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5175号原告:蒋某,女,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东,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萌,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某,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