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特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莉莉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莉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特20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弄*号(9-24)(9-25)(10-22)(10-23)。法定代表人:朱应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丽,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莉莉,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申请人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莉莉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称,1.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表示:“本人和公司总经理曹翔协商后,总经理口头答应如本人2016年3月份业绩做到10万元就扣除退款费用的30%,3月份本人完成10万元业绩后,公司并未兑现承诺,并扣除了所有退费”,这句话所表达的意思是很明显的,即被申请人是明确知道和认同公司的扣款制度的。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当庭口头不予认可退款为由”对其在申请书中不利的个人陈述不予采信,偏袒了被申请人。2.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已经发放给被申请人2500元工资及部分提成款。因被申请人声称生活困难,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在未到工资发放之日就从其个人账户向被申请人提前支付了3000元。仲裁裁决以“钱款不是从被申请人单位支付为由直接驳回申请人主张的该3000元系业务提成的抗辩理由。3.从申请人提供的员工工资明细中可以明确,一旦发生业务项目退费,前期所发放的业绩提成款由公司统一扣回。对此所有业务员都是知道的。仲裁庭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民主讨论的证据材料,是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4.申请人企业近来连续严重亏损,公司股东及负责人不得不“自掏腰包”为员工发放工资,以尽到一份社会责任。如果听任员工侵害公司利益,申请人公司也可能最终走上破产之路。5.在仲裁庭开庭前仲裁员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私下谈论了一个小时,并告知申请人“你们同不同意调解?不同意调解我就要按被申请人的主张裁决了”。对被申请人提供的部分证据,仲裁庭仅在庭外短暂出示,并未让申请人在庭审中正式质证。因此,仲裁程序不公。王莉莉在本案审查中未发表意见。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2日,宁波市江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甬东劳仲案字[2016]第152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莉莉2016年3月份的工资余款10977.63元、年终奖2000元,两项共计12977.63元,该款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王莉莉缴纳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的社会保险。王莉莉应将1000元社保补贴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返还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至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宁波市江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三、驳回王莉莉其他仲裁请求。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份,用于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2.劳动合同二份,3.保密协议书,4.员工登记表,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5.扣款说明。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在仲裁答辩中以不确定会发生的退费为由抗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其次,申请人在仲裁中并未就其所主张的退费扣款提出反请求。因此,本案仲裁裁决对此未予审理并无不当。第三,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对仲裁裁定认定的事实的审查范围限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关于申请人单位总经理所支付的3000元款项是否属于申请人所支付的三月份业绩提成,不属上述情形,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宁波江东永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樊瑞娟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佳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