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吴金彪与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彪,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望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521行初18号原告:吴金彪,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太白中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徐丁根,该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望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桥东13号。法定代表人:XX文,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彪与被告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望支行撤销房屋他项权证登记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金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彪申请撤回对被告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金彪负担。审 判 长  戎先龙代理审判员  王方竹人民陪审员  周忠保二○二○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