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梁江龙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江龙,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梁江龙,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镇片区)。法定代表人:林立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江龙与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停工期间最低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已停产,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查无存款;被执行人的厂房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均抵押于银行,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等候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相关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辉执行员 郑 辉执行员 陈 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彦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