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田光亮、王家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光亮,王家卫,刘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光亮,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王家卫,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刘彩霞,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家卫、刘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光亮材料款4203元,承担诉讼费2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家卫、刘彩霞的存款42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平审 判 员 李昭平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