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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升伟与牟小林,冉华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伟,王耀全,冉华,牟小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750号原告:王升伟,男,生于1982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王耀全,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冉华,男,生于1967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牟小林,男,生于1966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升伟与被告王耀全、冉华、牟小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升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恢复占用原告的老宅基地,恢复原状;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3人在2016年2月至3月将我家老屋场的地坝坎拆掉,占用了部分面积,没有占用的地坝坎也没有使用水泥灰浆,对行人构成安全隐患。被告王耀全、冉华、牟小林辩称,我们所修建的是本村2社的人行便道,原告的老宅基地是属于原告的父亲王雨洲的,修路时原告和他的父亲都同意了的,当时原告的父亲还在现场,让我们怎么修我们就怎么修,他们的老宅基地已经复垦,国家已经予以补偿了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升伟与被告王耀全、冉华、牟小林的民事纠纷诉争标的原系王升伟的父亲王雨洲的老宅基地地坝坎,王雨洲现在健在,本案的适格原告应是王雨洲,王升伟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升伟的起诉。原告王升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金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