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3民辖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薛荣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法定代表人:路永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桦,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上海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小玲。上诉人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汽车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0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代汽车公司上诉称,涉案争议商标的创作、针对被上诉人商标权异议等与本案相关的重要事项均在北京进行,主要证据也在北京形成,本案应由北京法院审理。韩国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是涉案标识真正权利人,也是使用、宣传涉案标识的主体,现代汽车公司并未侵犯被上诉人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商贸公司)任何权利,且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现代汽车公司与上海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现代公司)有共同侵权行为。本案涉及外国主体,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平凉商贸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乃商标侵权之诉,平凉商贸公司依据上海现代公司存在销售并宣传涉案商标“飞思”的行为,将其列为侵权被告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位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鉴于上海现代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平凉商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据同一诉讼中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现代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