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民初2567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西某。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被告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年××月××日生���一子赵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及待人接物差异,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婚后我独资于××××年××月××日买了一套房子。我与被告于2014年再次发生冲突后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可能,特起诉离婚。西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感情破裂不属实,我们没有发生矛盾,在一起生活的时候也没有发生争吵并于2011年生育一子赵某乙,感情一直很稳定。我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原告也很照顾家,家庭事务也在努力管理,我们并没有分居。原告述称独资买房不实,在我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各自收入属于共同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一子,取名赵某乙。诉讼中原告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偶有矛盾,也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现象。诉讼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交能够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信昌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