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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茜与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茜,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刘茜,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青铜峡市广武镇四组46号。被执行人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湖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茜与被执行人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182元、补缴保险,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518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启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宁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