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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与青岛上升工艺品有限公司、韩召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青岛上升工艺品有限公司,韩召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杨埠寨村。组织机构代码:76673213-3。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上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丛林产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09295824-X。法定代表人韩召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召鲁,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上升工艺品有限公司、韩召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韩召鲁银行存款人民币11247.4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