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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建国与北京明智圆通快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国,北京明智圆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2240号原告:郑建国,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明智圆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鼓楼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31室-231。法定代表人:XX康,经理。原告郑建国与被告北京明智圆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快递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建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被告法定代表人XX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效;2.被告退还原告押金30000元;3.被告退还原告罚款28971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北京市密云县东至长城环岛以东500米、南至潮河、西至顺密路、北至101国道以南的范围快件业务交给原告经营,原告自负盈亏,并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向原告缴纳押金50000元,并且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对原告予以罚款,罚款数额累计30000元。2015年10月原告已无法进行经营,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押金,被告均予以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快递业务的经营应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故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圆通快递公司辩称,我公司有快递经营许可,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与我公司签订了承包终止合同书,原告已退出圆通网络。关于原告的第二项及第三项诉请,我公司是依据邮政法及快递管理办法收取,原告与我方进行结算后,可退还剩余押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日,圆通快递公司(甲方)与郑建国(乙方)签署《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快件、物品加入圆通快递网络运转。甲方把北京市密云县东至长城环岛以东500米、南至潮河、西至顺密路、北至101国道以南区域的快件业务交给乙方负责经营,乙方自负盈亏,并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押金伍万元(以甲方收据为准)。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后四个月,在确认乙方已经处理好债务和其他一切责任后,甲方退还押金,按签订合同时甲方开具的收据退款。如乙方将承包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收取转让金10%的手续费(不包括押金)。2015年10月15日,圆通快递公司(甲方)与郑建国(乙方)签订《承包终止合同书》一份,约定双方于2015年10月20日正式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同日,圆通快递公司给郑建国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取郑建国押金25000元,用于承包期间未结款项。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在本案中,郑建国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其与圆通快递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为无效。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本案中,圆通快递公司应再返还郑建国押金25000元。关于郑建国诉称其实际未收到已返还的押金25000元,因其中5000元作为转让费被扣除、另外20000元被抵顶罚款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郑建国要求圆通快递公司退还罚款28971元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交纳该笔罚款,故对于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建国与北京明智圆通快递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四月一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效;二、北京明智圆通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建国返还押金25000元;三、驳回郑建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元,由郑建国负担472元(已交纳),由北京明智圆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21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旭冉书 记 员  郭海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