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敬宇与于辉、王荣伟、荔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宇,荔国锋,王荣伟,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保46号申请人王敬宇,男,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荔国锋,男,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王荣伟,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于辉,男,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敬宇与被申请人于辉、王荣伟、荔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黑0604民初544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16年10月8日将被申请人王荣伟名下位于大庆市开发区××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2、2016年10月8日将王亚清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604民初544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敏代理审判员 马 瑞代理审判员 程艳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连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