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5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陶征龙与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征龙,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27-3号申请执行人:陶征龙,居民。被执行人: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范臻,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明,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陶征龙与被执行人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