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智慧与李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慧,李俊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民初208号原告:陈智慧,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李俊鹏,男,汉族,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陈智慧诉被告李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星荣独任审判,因不能在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李俊鹏,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星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世玲、人民陪审员杜亚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智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智慧诉称:2014年12月29日,被告因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取了现金35000元,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并承诺于2015年12月29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然以种种理由没有归还上述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一、被告李俊鹏归还原告的借款3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陈智慧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原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据》(原件),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的事实。被告李俊鹏没有提出答辩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取了现金35000元。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并承诺于2015年12月29日前还清。被告并在《借据》上按指模确认。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没有还款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陈智慧与被告李俊鹏之间的借款35000元是属于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双方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提供有被告亲笔签名、盖指模的借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35000元给原告陈智慧。如果被告李俊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6元、公告费600元,共1276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俊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星荣审 判 员 陈世玲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秋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