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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静与刘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刘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981号原告:李静,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家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静诉被告刘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静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马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元附(2016)皖1225民初398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