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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65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童水波、谢晓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水波,谢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65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童水波被执行人谢晓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006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晓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晓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谢晓东的配偶葛燕燕(证件号码:330125791111412)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36的存款人民币27412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新华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