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郭茂勇与清苑县家兴水泥制管厂、陈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清苑县家兴水泥制管厂,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清苑县家兴水泥制管厂,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闫庄乡王庄村。经营者陈某某,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保定市卫生路68号9-2-201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2011165**),现因该套房产已经拍卖成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保定市卫生路68号9-2-201号房产(产权登记号(020111652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