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康娜宁与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娜宁,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87号之二申请人康娜宁,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祥,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2597、2598、2599、26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祥所有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小河村二组(房权证号为:兴文县房权证2009字第84**号;土地证号为:兴国用2014第024**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鑫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祝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