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程绍奎与董娜民间机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绍奎,董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869号申请执行人:程绍奎,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董娜,女,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程绍奎与被执行人董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绍奎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600元、诉讼费650元,申请执行费9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其名下珲房权证珲字第001105**号,建筑面积45.77平方米,以10.5万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返还被执行人三万元钱,其他一切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包括过户费、执行费等),因被执行人现在在外地,暂时回不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4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姜吉松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