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021号原告:郭某,职员。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职员。委托代理人:朱金元,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涛,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