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民初1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吴居强与郑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居强,郑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005号原告:吴居强,女,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郑义宇,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居强诉被告郑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居强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义宇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居强撤回对被告郑义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吴居强负担。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