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终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尹荣玉与吕梁市煤炭建井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某,吕梁市煤炭建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太原市青天农民工服务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梁市煤炭建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团结路10号。法定代表人:慕明奶,吕梁市煤炭建井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阳,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梁市煤炭建井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0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某某及被上诉人吕梁市煤炭建井工程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 文审 判 员 张晓玮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