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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梁兰与赵彦超为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兰,赵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梁兰被执行人:赵彦超梁兰与赵彦超为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彦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彦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彦超在保定烟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彦超在保定烟厂收入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