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8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何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8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彬,行长。被执行人何俊,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民初9485号,已向被执行人何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何俊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俊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何俊财产以人民币422186.06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刘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