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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用仙执行被申请人河南汝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用仙,河南汝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50号申请执行人王用仙,女,1968年0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汝南国家粮食储备库。申请执行人王用仙依据汝劳人仲案字【2015】11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汝南国家粮食储备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汝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