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执字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郫县润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秦明亮、唐容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郫县润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秦明亮,唐容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708号申请执行人郫县润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犀浦镇天府路23号8栋2单元2楼11号。被执行人秦明亮,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唐容菊,女,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郫县润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明亮、唐容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明亮、唐容菊的存款43637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执 行 员 王生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文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