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以乐申请执行刘应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以乐,刘应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赵以乐被执行人:刘应虎本院受理的赵以乐申请执行刘应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刘应虎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