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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3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02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与周俊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俊锋,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72号之二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中心片区。法定代表人:彭宇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锋,住湖北省谷城县。原审被告: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4号楼7层707。法定代表人:苗春。原审被告: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郊十字铺。法定代表人:朱国军。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俊锋及原审被告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481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买受人周俊锋网购涉案商品的收货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该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