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红花、胡山平等与张红花、胡山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红花,胡山平,王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监3号监督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张红花,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胡山平,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奎生,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诉人张红花因与被申诉人胡山平、王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濮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民(行)监(2016)41092800005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宏增审 判 员 高风林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