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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晓川与郭威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川,郭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260号原告:罗晓川。被告:郭威。本院受理原告罗晓川与被告郭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船厂村11门4号。因本案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青山区,故本案应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员 胡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兆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