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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罗桂珍申请执行田小兰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珍,田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罗桂珍被执行人:田小兰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桂珍,与被执行人田小兰,人格权一案中,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小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桂珍,于2016-04-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田小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本院认为,田小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6执3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翼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