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建康诉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康,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太一医院项目部,曹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23号之四原告孙建康。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义爱。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责人季水华。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太一医院项目部。负责人曹冠军。被告曹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康诉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太一医院项目部、曹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2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5万元,现该案已按撤诉处理,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玉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