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宫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龙,宫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7413号原告李云龙,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彭超,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鹏飞,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云龙诉被告宫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俊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龙诉称,被告宫鹏飞于2013年4月19日和2013年10月26日共向原告借款11325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二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该借款及利息。被告宫鹏飞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宫鹏飞给付原告李云龙借款113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李云龙自愿放弃。于2017年1月8日给付70625元;2017年4月8日给付70625元;2017年7月8日给付70625元;2017年10月8日给付70625元;2018年1月8日给付70625元;2018年4月8日给付70625元;2018年7月8日各付70625元;2018年10月8日给付70625元;2019年1月8日给付70625元;2019年4月8日给付70625元;2019年7月8日给付70625元;2019年10月8日给付70625元;2020年1月8日给付70625元;2020年4月8日给付70625元;2020年7月8日给付70625元;2020年10月8日给付70625元。二、如被告宫鹏飞逾期付款,剩余未付款项被告宫鹏飞自该逾期付款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531元,减半收取9265.5元,由被告宫鹏飞负担。于2017年1月8日前付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徐俊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