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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小漫与孟祥山、孟付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漫,孟祥山,孟付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963号原告何小漫,女,汉族,1945年10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徐永萍,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山,男,汉族,53岁,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孟付山,男,汉族,60岁,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漫与被告孟祥山、孟付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小漫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漫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小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小漫承担。审 判 长  李慧杰审 判 员  李炎钊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