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保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荣国与吴金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国,吴金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80号之一申请人:张荣国,男,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吴金来,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张荣国与吴金来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荣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吴金来所有的价值XX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金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商城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吴金来在中国工商银行安丘支行东关分理处的账户(账号:XXXXXXXXX)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三、冻结被申请人吴金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