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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博白县水利局与黄猛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白县水利局,黄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923行审23号申请人博白县水利局。住所地:博白镇朝阳。法定代表人严汝顺,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基彩,博××县水利局副局长。被申请人黄猛,农民。申请人博白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博水罚字(201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己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博白县水利局撤回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马晓丽审 判 员  黄小平人民陪审员  庞正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符雪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