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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谢小军、谢星星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军,谢星星,谢伟昆,谢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67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小军,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谢星星,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谢伟昆,男,1993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谢沙沙,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小军、谢星星、谢伟昆、谢沙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小军、谢星星、谢伟昆、谢沙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谢小军通过网络向他人非法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雇佣被告人谢星星、谢沙沙、谢伟昆对其通过上述犯罪手段购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筛选,后将筛选出来的公民个人信息转卖给他人牟利。被告人谢星星还利用其向他人购买的公民银行信息注册成支付宝账户,再卖给被告人谢小军牟利。案发后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对上述被告人作案工具进行电子证据检查,仅作案手机存储资料显示被告人谢小军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达17000条以上;被告人谢星星帮助被告人谢小军筛选5646条以上、转卖给被告人谢小军他人支付宝信息至少450条以上;被告人谢伟昆帮助被告人谢小军筛选至少3815条;被告人谢沙沙帮助被告人谢小军筛选至少1414条。2015年11月8日18时许,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速龙网吧抓获被告人谢小军、谢星星、谢伟昆、谢沙沙。另查明,被告人谢小军患先天性心脏等疾病。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小军、谢星星、谢伟昆、谢沙沙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谢小军疾病证明等书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被告人谢小军、谢星星、谢伟昆、谢沙沙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军、谢星星、谢伟昆、谢沙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网上非法买卖他人身份等信息,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谢小军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谢星星、谢伟昆、谢沙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小军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小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谢星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起至2017年3月7日止)。三、被告人谢伟昆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起至2017年1月7日止)。四、被告人谢沙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五、四被告人被扣押的苹果手机五部,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四被告人被扣押的银行卡五张,系物证,予以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  宏  斌人民陪审员 江  东  强人民陪审员 周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邱奕蕴(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