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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毛文军与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军,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毛文军。被执行人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飞。申请执行人毛文军与被执行人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文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工资等79085元。执行中查明,本院涉及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尚有18件案件未能执行到位,标的本金为8777903元。被执行人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多种原因而歇业,经本院到现场查看,公司已无工作人员,售楼部仅有少许桌椅。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土地设有抵押权,且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尚未修建完工。本院对土地虽已查封,但不能处置。经本院查实,从去年开始,被执行人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与案外人协商收购事宜,目前进展顺利,且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经合议庭评议,由于收购事宜尚需一定的时间,故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收购成功后,案款将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79085元,现被执行人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毛文军工资等79085元。二、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4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毛文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皓常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