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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斌与被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记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记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委托代理人王夫永,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清,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记坤,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现住乌海市乌达区。上诉人王斌因与被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记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斌在起诉时遗漏诉讼主体,要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王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27元(王斌已预交),减半收取,由王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6元(王斌已预交),减半收取,由王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清艳审 判 员  刘 原代理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扈原晓 关注公众号“”